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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有争议,应当向哪里的法院起诉呢?

2020/1/19

韦某一夜暴富,故辞去工作,意欲环游世界。一日韦某途径海南三亚,只见三亚风景秀丽,就想在此地购置房产,以便未来在此定居。正值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在三亚一批新别墅开盘,韦某参观了样板房,房地产公司对别墅报价五千万,韦某觉得价格十分便宜,大手一挥买下了一套山间别墅,该别墅面向大海、春暖花开,韦某对此特别满意,仿佛看到了未来的惬意生活。然而,当别墅交付时,韦某发现他钟意的别墅竟有另一买主严某,严某也同样看中了该套别墅,韦某与严某因该房屋的所有权争执不下,一怒之下状告至法院。那么,哪家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不动产纠纷到底是指什么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涉及的是韦某和严某之间对别墅所有权的争议,也就是说,韦某希望法院确认该别墅归谁所有,这显然是不动产的权利确认,是所有权纠纷,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因此,本案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提及的不动产纠纷,因此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由当地的法院管辖。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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