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中文 EN 收藏本站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9/10/8

该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引起社会广泛热议。很多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恍然大悟。事实上,国家颁布一部司法解释绝不是突然颁布的,而是在总结了之前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之后才制定出来的。就这部司法解释而言,其中的前三条在实践当中法院早已经应用了。

我们在此解释一下这部司法解释。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这一条,即使一项债务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但只要夫妻双方都签了字或者得到了另一方的追认,那么这笔债务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对于对外举债,夫妻签字一定要十分谨慎,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一定不要签字。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实践当中,因为赌博在赌桌上借钱明显不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无权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方为他人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很明显也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也没有理由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当然,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当中还非常复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在这里不做过多的阐述。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下: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上一篇:2019年10月一批新规将开始实施

2018 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383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