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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的金额通常很大,合同的专用条款涉及很多问题,需要认真谨慎地审查每一个条款。然而,很多建筑承包的当事人对于建筑承包合同根本不重视,在发生纠纷后才发现合同的问题。聘请专业的律师审查、起草和修改建筑工程合同十分必要。我们在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帮助当事人审查、起草和修改以下建筑工程合同:
1、建筑工程总包合同;
2、各类专业分包合同;
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4、装修装饰承包合同;
5、其他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企业集团并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或者说根本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企业集团到底是什么呢?简而言之,企业集团就是若干个企业法人的集合体。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万达集团,万达集团内部有若干个公司,这些公司组合到一起统称万达集团,但是万达集团本身并没有法律地位,而是万达集团内部的这些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由于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人,而是由若干法人组成,因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利对外代表公司,因此其在合同上签名代表着公司确认接受了这份合同,等同于加盖的公章。或者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效力与盖公章的效力是一样的,因此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公司盖章的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而合同的相对方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盖章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例如A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自行决定1000万以下的合同,但他却在与B公司的合作中订立了1500万元的合同,B
“别人都不禁止的东西,我们何必自缚手脚?”这句话,道出了无数对外工程企业的心声。多年来,一个悬而未决的争议困扰着中国建工界:境外工程在国内分包、转包,到底合不合法?实践中,不少裁判机构一看到“转包”“分包”“再分包”,便直接援引《建筑法》认定合同无效。一纸无效判决,轻则工程款血本无归,重则整个项目链条崩塌。矛盾的核心,在于法律适用边界的混淆。《建筑法》第二条明确其规制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具有严格的属地管辖属性。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作为特别法,明确允许总包单位将境外工程
一、一个看似“稳赢”的管辖权异议某建筑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某自然人(下称“乙某”)因一项境外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乙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甲公司却信心满满地提出管辖权异议:工程在境外,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中国法院无权受理。甲公司的逻辑似乎无懈可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在哪,管辖法院就在哪。工程在境外,中国法院自然不该管。然而,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却让甲公司“没想到”。二、反转:专属管辖只针对“境内”不动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当事人均为中国籍或中国法人,基于属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