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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很多当事人及其父母在此过程中承受着无数的痛苦和煎熬。面对离婚诉讼,他们感到非常茫然,需要一位有经验的负责任的律师带领他们一路前行。
我们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在此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能够办理离婚诉讼中任何阶段的工作。特别是曾经办理了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离婚案,在其中担任女方的代理律师,获得全面胜诉。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动产作为诉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分割,由于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的,则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文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问: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留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答:这样判决是不对的。因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既然该套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分割,实际上双方仍然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