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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外国人的继承诉讼可以在中国法院进行吗?

2020/1/19

加拿大人安德鲁与前妻艾米育有一子西蒙和一女艾玛,安德鲁与艾米离婚后,在中国旅游时遇到中国姑娘王某,两人一见倾心,安德鲁与王某婚后居住在中国上海,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小王和小安。某年,安德鲁在上海因病逝世,留下一家上海的公司、巨额现金、上海房产5套、加拿大房产2套。西蒙与艾玛听说父亲离世,意欲分割遗产,王某、小王、小安与西蒙和艾玛对如何分割遗产争论不休。王某意欲在法院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本案是一起涉外继承诉讼案件,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吗?

答案是可以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德鲁去世时的住所地是中国上海,且安德鲁主要遗产都位于中国上海,因此完全符合我国法院对遗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值得提醒和注意的是,此类继承案件由于数额巨大、继承人数众多,诉讼过程必然十分复杂和冗长,当事人应当抢占先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减少很多的麻烦,降低诉讼成本,寻求律师帮助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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