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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向B公司订购零件,甲是A公司员工,一直负责与B公司签订合同和结算货款,双方合作了若干次。甲于2008年6月离职,但B公司对此并不知情。2008年8月,甲依然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订购零件两千件,B公司加班加点完成订单后发货到A公司,A公司告知B公司并未订购零件,甲已于两个月前离职,已无权代理A公司签订合同。 在该案中,甲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呢?答案是肯定的。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