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中文 EN 收藏本站

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是敌还是友?

2026/10/14

一个“反转”案例的启示

在涉外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常被视为“技术性细节”,但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却证明:它足以决定管辖权的归属,甚至直接决定案件成败。用好它,是友;忽视它,是敌。

案情:一份“盖了章”的合同,两家公司险些被拖入仲裁。

中国买方与柬埔寨卖方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贸仲仲裁,实体法为中国法。合同首尾部仅列A公司为卖方,但B公司也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无授权代表签字,合同全文未提及B公司。

此后,A公司未发货。买方依据合同及一份在柬埔寨签署的《情况说明》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返还货款,B公司及另一家柬埔寨公司C承担连带责任。买方认为:B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即受仲裁条款约束;B、C公司在《情况说明》上盖章提供担保,也应受仲裁条款约束。

此时A公司已注销,笔者仅代理B、C公司。面对买方“全案适用中国法”的概括主张,笔者团队针对不同法律问题分别进行适用法分析,最终仲裁庭全面支持了管辖权异议。

关键博弈:三个法律适用“胜负手”

第一,B公司是否受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笔者主张,B公司系柬埔寨公司,其盖章行为的效力属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范畴,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应适用登记地法即柬埔寨法。根据柬埔寨法,仅有公章而无授权代表签字,不构成有效签署;合同全文亦未约定B公司权利义务。故B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受仲裁条款约束。

第二,《情况说明》是否构成保证合同? 《情况说明》未约定适用法,应依仲裁地法即中国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笔者主张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柬埔寨法。而根据柬埔寨法,《情况说明》不构成保证合同,自然不能适用主合同仲裁条款。

第三,即使构成保证合同,仲裁条款能否扩张? 笔者主张,应从仲裁地法即中国法考量。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主合同约定仲裁而担保合同未约定管辖的,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担保合同争议没有约束力。

律师意见与建议

这起案件的核心启示在于:涉外仲裁中,法律适用不是“背景板”,而是“主战场”。 代理律师不能笼统主张“全案适用某国法”,而应针对主体资格、行为能力、签署效力、担保性质等不同法律问题,分别进行适用法分析,精准判断准据法。

具体而言,律师应着重把握三点:其一,识别冲突规范,确定每一法律问题的准据法;其二,查明并准确适用外国法,尤其是公司签署效力等易被忽视的细节;其三,评估不同适用法对管辖权及实体结果的影响,制定最优策略。

在涉外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既是风险,也是武器。专业律师的价值,正在于将“敌人”转化为“朋友”——通过精细的适用法分析,为客户赢得管辖权异议,甚至不战而屈人之兵。

2018 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383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