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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嘱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最高人民法院一庭的意见: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