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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2019/9/23

郝涟漪之父郝冉于2009年10月死亡。随后,郝涟漪与其兄、姐一起协商分割其父遗产事宜,三人达成协议:郝冉名下的三居室房屋一套归郝涟漪所有,郝涟漪给其兄、姐各20万元;其余电器、家具等财产由其兄、姐任选,剩余归郝涟漪所有。三人签字后,郝涟漪尚未向其兄、姐支付约定的款项,即在其父亲的电脑中找到一份“身后事项安排”,其主要内容是:“我患病四年,幸得小女郝涟漪悉心护理,得以延年。近觉身体每况愈下,故趁头脑清醒、神志健全之际对身后事宜预作安排。一、丧事从简,只通知我的弟弟及我的几个子女。骨灰与我妻之骨灰合葬即可。二、我的财产只有现居住的房屋一套及家具和少量存款。存款已给小女郝涟漪,可用于我的丧事及我与老伴合葬事。三、长女为我们夫妻的养女,我们将其抚养成人,并未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可将我妻留下的金手镯一只交其作纪念。长子郝涟清事业有成,经济宽裕,足慰我心。可由其自选家中物品作纪念。”郝涟漪认为,此系父亲留下的遗嘱,遂将此事告知其兄、姐。郝涟清认可电脑中的文字记载为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挑选了家庭相册及其父郝冉的部分衣物作为纪念,表示不再要小妹的20万元。但郝涟湘认为,父亲生前并无遗嘱,也从未说起自己系抱养之事,电脑里的文字不能证明是父亲郝冉所写。就应当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父亲的遗产。遂以郝涟漪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依法继承父亲郝冉的遗产。

网络遗嘱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最高人民法院一庭的意见: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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