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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草国际合同,为当事人提供与其相适应的专业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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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双语合同,差点让30%“定金”全部打水漂 ——从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看定金罚则的适用边界

2026/10/14

一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卖方主张没收买方已支付的30%“定金”,买方则坚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尾款。双方争议的核心,不仅是货物质量,更在于:合同的中英文版本对“定金”表述不一致,到底以哪个为准?定金能否全部没收?案情简介某境外公司与国内某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总价款十余万美元。合同以中英双语书写。中文版约定“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30%定金”,英文版则表述为“30% T/T advance payment”,即“预付款”。合同未约定两种文本不一致时以何为准。签约后,国内公司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境外公司交付全部货物。国内

涉外合同约定第三国管辖,为何中国法院仍能管?

2026/10/14

一起看似“铁板钉钉”的管辖约定,却在中国法院面前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原本约定,所有争议交由某第三国法院管辖,但最终中国法院仍对案件行使了管辖权。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案情简介国内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约定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但争议交由某第三国法院最终解决。后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依约由第三国法院审理。中国法院一审认定该第三国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管辖约定无效,中国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B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涉外合同选法:为什么“我选中国法”法院却不认?

2026/10/14

——两则改编案例,看清意思自治的边界。一家内地公司与一位香港居民签了买卖合同,对方拖欠货款后失联。内地公司在法庭上主张:“合同没约定准据法,但我选内地法!”被告公告送达后未到庭。你猜法院最后用了什么法?答案可能出乎意料:法院没有直接按原告选的法律判,而是绕回“最密切联系”重新找法。选法自由,并非“你说选啥就选啥”。一、先看两条路径涉外合同准据法,通常走四步:识别涉外因素→看有无选法→有选法审效力→无选法则按最密切联系。两则改编案例,正好覆盖“双方合意”与“单方选择”两种典型。二、案例一:双方点头

“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百万货款险些打水漂

2026/10/14

一份跨国买卖合同,一句“10% deposit”,让双方从合作走向对峙。买方已付订金,卖方却迟迟不发货;买方要求双倍返还,卖方只同意退本金。这到底是“定金罚则”,还是普通订金?一场围绕“deposit”的较量,就此展开。案情回顾某欧洲数据公司与国内某科技集团、某国际电子公司签订《形式发票》,约定由国内两公司向欧洲公司交付3万台平板电脑,总价348万美元,买方支付10% deposit。合同还约定:若发货延迟超过两个月,买方有权取消订单并拿回全部已付deposit,无须支付任何罚款。买方依约支付了deposit。此后,卖方仅交付8000台货物,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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