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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前赠与行为的效力

2019/9/23

 73岁的老张在2004年老伴去世后即由小保姆邓某照料生活。2005年初,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随后立遗嘱指定邓某为其唯一的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房屋和为数不多的存款。2006年3月,老张病逝。料理完丧事后,老张的儿子小张持房主为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某迁出其与老张共同生活的房屋。遭到邓某拒绝后,小张一纸诉状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立即腾退房屋。受诉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原来,老张在与邓某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对邓某不甚满意,特别是每次老张的子女登门看望父亲后,邓某便借故大吵大闹的做法,更加剧了老张的不满。于是,2005年底老张便趁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邓某则以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遗嘱,老张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为由进行抗辩,主张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一庭意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撤销或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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