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2020/1/19
甲某向商标局欲申请“小白兔”商标,商标局驳回了甲某的申请,甲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再次被驳回,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在本案中,甲某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吗?
当事人适格是行政诉讼中第一需要解决的问题,当事人适格中的原告适格是首要问题。原告适格是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是否有权成为原告。依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的行政行为是商标局驳回甲某的商标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驳回申请,这两个行政行为都是针对甲某的申请作出的,因此甲某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甲某当然是本案的适格原告。除此之外,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若甲某死亡,甲某的妻子乙某也可以提起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若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没有利害关系,则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适格原告的区分较为复杂,遇到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寻求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