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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嘱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最高人民法院一庭的意见: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一庭意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撤销或部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