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订单的标注和修改,是否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修改?
2019/10/10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他人对要约表示肯定的答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价款、履行期限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质性的变更造就了新的要约,即变更后的内容组成了新的要约。如果这个新的要约没有得到对方的承诺,双方就没有达成合意,那么合同是不成立的。举例说明,A公司欲从B公司订货,于是写明了一份合同寄到B公司,这是A公司发出的要约,此时B公司盖了章寄回来,则表明B公司进行了承诺,合同就成立了。如果B公司认为十天之内发出货物的条款不妥,将合同改成了十五天之内发出货物,这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B公司修改条款后的合同是一个新的要约,A公司同意新合同则是做出了承诺,不同意新合同,那么新合同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
当然,按照新的要约内容去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更是不可能的。
商业交易实践中,如果接收订单的一方对订单中的价格、付款期限、交货期限、交货质量等重要条款作了修改,然后再发回去,此时要看对方是否同意这些修改。如果对方同意这些修改,则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合同成立了,如果不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则成立即生效,否则要在符合条件或者到期时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