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亿股权转让迷局:一份“史上最简协议”背后的涉外诉讼攻防战
2026/10/14
案情回放:付款在先、协议在后,1.3亿换来一场空。
2018年,王先生与陈先生商谈受让后者在柬埔寨某房地产项目中30%的股权。王先生先以现金支付57万美元,又陆续转账1.3亿元人民币,合计约1.34亿元。然而,双方直到2018年10月才补签《转让股权协议》,协议仅九个条款,却确认“签署之日乙方已全额支付”。
更戏剧性的是,陈先生不仅未办理股权转让,也未按月提供财务报表。王先生追查后发现:陈先生根本未实际取得该项目30%股权,转让标的纯属虚构。王先生愤而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全款,并主张陈先生之子小陈承担连带责任——因部分款项转入小陈账户。
悬念迭起:管辖权异议拉锯一年半
陈先生接诉后先拖延领材料,再提管辖权异议,主张协议约定适用柬埔寨法律、标的在境外,应移送或驳回。其子则避而不接法院电话,最终公告送达。
一审法院认定:约定“适用柬埔寨法律”不等于选择柬埔寨法院管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被告住所地在揭阳,揭阳中院有管辖权。陈先生上诉至广东高院,高院维持原裁定。管辖权之争历时一年半,最终尘埃落定。
实体交锋:准据法成胜负手
庭审中,陈先生辩称双方系合作投资,应共担风险。律师敏锐指出:协议明确转让的是“30%股权”,非合作开发;且陈先生无法证明其持有股权、无法证明款项投入项目、更未履行财务报表义务。
关键转折在于:陈先生不认可原告提供的柬埔寨法律,又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法院依法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律。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协议、返还1.3399亿元及利息;小陈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意见与建议
一、涉外交易必须“先定规则,再谈交易”。 本案协议仅九个条款,未明确目标公司、股权过户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为纠纷埋下隐患。涉外股权转让应明确准据法、管辖法院、交割条件及违约救济。
二、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是两个问题。 约定适用外国法,不等于外国法院管辖。若希望在中国诉讼,应明确约定中国法院管辖;若选择外国法,应提前查明并提供法律文本。
三、证据意识决定成败。 本案中,原告完整的转账记录成为认定付款事实的关键;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外国法,直接导致适用中国法律。
四、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 从识别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连接点,到外国法查明、举证期限把控,专业律师能在复杂涉外诉讼中把握程序与实体双重主动,将“看似无解”的困局转化为可执行的胜诉判决。
结语: 涉外投资,协议是盾,程序是矛。没有严谨的合同设计与专业的诉讼策略,
1.3亿的教训可能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