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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选法:为什么“我选中国法”法院却不认?

2026/10/14

——两则改编案例,看清意思自治的边界。

一家内地公司与一位香港居民签了买卖合同,对方拖欠货款后失联。内地公司在法庭上主张:“合同没约定准据法,但我选内地法!”被告公告送达后未到庭。你猜法院最后用了什么法?答案可能出乎意料:法院没有直接按原告选的法律判,而是绕回“最密切联系”重新找法。

选法自由,并非“你说选啥就选啥”。

一、先看两条路径

涉外合同准据法,通常走四步:识别涉外因素→看有无选法→有选法审效力→无选法则按最密切联系。两则改编案例,正好覆盖“双方合意”与“单方选择”两种典型。

二、案例一:双方点头,选法才稳。

某美籍华人与内地居民发生民间借贷,被告在美国出具美元借据,后仅部分还款。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

法院认定:双方明示合意选择中国法,故以中国法为准据法,并据此计算本金和利息。

要点: 意思自治以“双方合意”为要件;明示可以在庭审中作出,但写进合同才最稳;一旦选定,利息、赔偿等实体问题均按所选法律处理。

三、案例二:一方选、一方缺席,法院听谁的?

某内地经营部与一名香港居民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后缺席。原告单方选择内地法。

法院认为:涉港案件参照涉外规定;原告虽选择内地法,但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选择,不能视为同意原告选择。最终,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合同行为发生地确定适用内地法。

要点: 单方选择不当然约束对方;缺席不等于同意;法院仍须独立审查连结点。结果虽“碰巧”适用内地法,但路径完全不同——靠的是“最密切联系”,不是“听你的”。

四、最大的坑:默示选择不被承认

我国冲突法层面仅承认“明示选择”,不承认宽泛的默示选择。以下线索常被误读:

1、约定某国仲裁或法院管辖:可能影响程序,但不等于实体法选择;

2、使用某国语言、约定某国货币:通常只是交易便利;

3、合同履行地、缔约地在某国:更可能被认定为“最密切联系地”,而非默示选法;

4、诉讼中双方一致同意适用某法:可视为庭审中的明示合意,效力最稳。

结论: 不要依赖默示选择锁定准据法,必须写入明确的法律适用条款。

五、律师意见与建议

作为执业律师,我们提醒:

第一,起草涉外合同时,务必写入明确的法律适用条款。 例如“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句话,可能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单方口头选择,不如一纸明示约定。

第二,对方可能缺席或失联时,不要幻想“我选了法院就必须用”。 应同步夯实连结点,如合同履行地、行为地在内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兜底留好抓手。

第三,涉港澳台交易参照涉外规定,但属区际冲突,路径有差异。 仲裁协议、管辖约定不能当然推定实体准据法,需专业律师逐案审查。

第四,选法条款不是万能,还需配合管辖、仲裁、送达等条款整体设计。 一份有漏洞的合同,往往在争议发生时才暴露致命风险。

六、一句话总结

选法不是“你说选啥就选啥”:双方合意才稳,单方选择靠连结点兜底,默示选择基本不被承认。把法律适用条款写进合同,并在争议前让律师把关,才是最稳的那一步。

如您正在处理涉外或涉港澳台合同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在准据法问题上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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