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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在境外,中国法院还能管吗?——一个让施工企业“没想到”的管辖反转

2026/10/14

一、一个看似“稳赢”的管辖权异议

某建筑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某自然人(下称“乙某”)因一项境外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乙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甲公司却信心满满地提出管辖权异议:工程在境外,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中国法院无权受理。

甲公司的逻辑似乎无懈可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在哪,管辖法院就在哪。工程在境外,中国法院自然不该管。

然而,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却让甲公司“没想到”。

二、反转:专属管辖只针对“境内”不动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当事人均为中国籍或中国法人,基于属人管辖原则,中国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更关键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仅适用于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的民事诉讼案件。案涉工程位于境外,因此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

既然不是专属管辖,那就回归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甲公司的住所地在国内某市,该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甲公司又提出:工程在国外,法院难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回应: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不符合“不方便管辖”的情形,且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举证查明事实。

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最终被驳回。

三、这个案例到底“冲突”在哪?

冲突一:专属管辖的“边界”究竟在哪? 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涉及不动产,就一律适用专属管辖。但法律条文中的“不动产所在地”,默认指向中国境内。境外不动产,不在此列。

冲突二:涉外因素是否必然导致中国法院“退让”? 恰恰相反。只要当事人与中国有连接点,中国法院仍可基于属人管辖行使管辖权。涉外,不等于“管不了”。

冲突三:事实查明困难,能否成为拒绝管辖的理由? 法院的态度很明确:不方便管辖有严格条件,不能仅因工程在境外就当然排除管辖。

四、律师意见与建议

1. 别把“专属管辖”当成万能挡箭牌。
建设工程在境外时,中国法院并不当然丧失管辖权。当事人若想以专属管辖为由排除中国法院管辖,往往难以成立。

2. 涉外工程合同,管辖条款要提前设计。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若希望由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应作出清晰、有效的约定,避免事后争议。

3. 证据准备要“前置”。
工程在境外,举证难度确实较大。施工企业应提前保留合同、签证、结算、质量验收等关键证据,必要时办理公证认证,以应对可能的诉讼。

4. 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管辖权争议看似程序问题,实则直接影响实体审理的便利性与结果。律师能帮助当事人准确判断管辖规则、设计诉讼策略、组织证据,并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就争取主动。

五、结语

工程在境外,中国法院并非“管不着”。专属管辖有边界,涉外因素不等于管辖豁免。对施工企业而言,与其事后争执“该不该管”,不如事前把合同条款和证据基础做扎实。毕竟,真正的风险,往往不在工程本身,而在争议发生时的被动与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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