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中文 EN 收藏本站

境外工程款追讨,该去外国法院吗?——从一起涉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看管辖权之争

2026/10/14

导语:一项位于境外的工程,两份中国公民之间的合同,一笔迟迟未付的工程款。当施工方将发包方诉至国内法院时,对方却提出:工程在国外,案件应归外国法院管。国内法院到底有没有管辖权?这场管辖权之争,折射出涉外建设工程纠纷中一个关键问题。

一、案情改编

2021年,中国公民甲某作为发包方,与乙某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位于境外某国的一处建设工程的水电部分分包给乙某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某组织人员赴境外完成施工。然而,工程完工后,甲某却迟迟未支付相应工程款。乙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自己住所地的国内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甲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核心观点是:案涉工程位于境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国内法院无权审理。这一异议,让案件一度陷入“该不该由国内法院管”的争议之中。

二、争议焦点:境外工程,国内法院能否管辖?

甲某的主张看似有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既然工程在境外,似乎就应归外国法院管。

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这一理解混淆了“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案件管辖”的界限。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适用于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形。本案工程位于境外,不能据此排除我国法院管辖。

同时,本案原被告均为中国公民,标的物虽在境外,但涉及我国公民利益。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六种情形,才能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本案因涉及中国公民利益,不符合其中“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这一条件,故不能移送外国法院管辖。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应按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由于被告户籍地及原告经常居住地均在该法院辖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甲某的管辖权异议。

三、律师观点

1. 涉外建设工程纠纷,专属管辖不等于必然归外国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该规则主要解决国内法院之间的分工。当工程位于境外时,不能当然认为我国法院无权管辖。

2. 我国法院管辖为原则,外国法院管辖为例外。 对于诉至我国法院的涉外民事案件,除非同时符合“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六项条件,否则我国法院应依法行使管辖权。本案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涉及我国公民利益,显然不符合移送外国法院管辖的条件。

3. 合同管辖一般规则仍可适用。 在境外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应按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为当事人选择国内法院维权提供了明确依据。

四、律师建议

第一,签约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涉外工程合同应尽量约定由我国法院管辖,并明确具体连接点,避免日后因管辖权问题耗费时间。

第二,发生纠纷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涉外案件管辖规则复杂,涉及专属管辖、不方便法院原则、司法主权等多重因素,专业律师可帮助判断最优诉讼策略。

第三,注意证据固定与主体身份。 如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或在境内有住所,可强化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连接因素。律师可协助梳理主体资格、合同履行地等关键事实。

第四,不要轻易被“工程在境外”吓退。 境外工程不等于必须去外国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条件,国内法院同样可以管辖。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在管辖权阶段就为当事人争取主动。

结语:涉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既关乎司法主权,也关乎当事人诉讼便利。面对对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切勿轻易放弃国内诉讼途径。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才能在复杂的涉外管辖规则中找到最有利的维权路径。

2018 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383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