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借钱买房 婚后共同还贷 该房产归谁?
2019/9/24
王军(化名)与王玲(化名)结婚前以个人的名义向姐姐王楠(化名)借钱30万作为首付买了一套新房,并以王军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结婚后,王军个人偿还了姐姐王楠出借的30万元借款,并按月共同还贷。但好景不长,二人终因性格不合选择离婚。却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王军认为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是自己一个人的,而且属于婚前购买,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自己。而王玲则认为,这套房子是婚后二人共同还贷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因此争执不休,便诉至法院。那么,婚前以一方名义借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简单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夫妻双方先自己商量着办,如果不能对此问题达成共识,那么房产归不动产登记的一方的可能性比较大,未登记的一方只能得到一些补偿。
上文中提到的这个案例是典型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例。由于房屋登记在王军的名下,且是婚前购买,该房屋属于王军的个人财产,余下的贷款也属于王军的个人债务。但是王军和王玲对于婚后的财产分配没有特殊的约定,对于房款的偿还也没有特别说明,所以等于王玲用二人婚后的共同财产偿还了王军婚前的个人债务。所以,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王军和王玲离婚后,这套房子应属于王军,而王军应当支付婚后偿还款项的一半给王玲,并且应补偿王玲房屋的增值部分。
在这里提醒大家:离婚后的房屋纠纷现已非常普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房屋所有人,即使婚后共同还贷也只能得到相应份额的补偿。在购房或者还贷时,最好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作为弱势一方,最好能在产权登记时写上自己的名字,以免离婚后人财两空,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