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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房屋如何处理?

2019/9/24

王校(化名)与萧红(化名)于2000年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置了两套房产,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2005年,王校辞职下海经商,急需用钱,就私下以140万的价格将闲置的一套房产转让给马飞(化名),并伪造了有萧红签名的配偶同意出售的证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06年,萧红无意中得知王校瞒着自己卖了一套房子,非常生气。便将丈夫王校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王校与马飞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本案中妻子萧红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么?丈夫王校未经妻子萧红的同意出卖共同财产,法律上又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说明,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虽然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房屋,但是如果第三人在不知道另外一方不同意出售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房屋,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给第三方,归第三方所有了。这时,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也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理由要求第三方返还房屋。而且,只有在离婚之后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马飞对于王校隐瞒妻子萧红出卖房屋的事实毫不知情,而且王校伪造了带有妻子签名的配偶同意出售的证明,马飞也无法判断出萧红的签名是伪造的。而且,马飞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以,马飞与王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只有萧红与王校离婚时,萧红才能请求王校赔偿损失。

作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房屋的,如果购买房屋的一方对此不知情、以合理价格购买并办理房屋转让登记,那么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主张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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