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的再审限制
2019/10/14
民事调解书是法院解决纠纷的方法之一,由法院盖章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很多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后反悔,认为自己吃了亏,想要恢复裁判程序,提出再审申请。那么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再审呢?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有严格的限制。法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可以提出再审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首先,可以提出再审的必须是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就生效了,并没有裁判文书那样专门规定生效日期。当事人在签收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必须满足下列两项其中的一项才能申请再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这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任何一方不自愿,就不能构成调解协议。另外,不违法是调解协议的底线。
第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须提出证据,法律是非常讲究证据的,只有当事人证明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否则是不可以提出再审的。
第四,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是防止夫妻双方调解离婚后,其中一方再婚,若申请再审,则有可能使得再审的一方构成重婚。
提起再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还涉及再审的期限、程序等,若当事人有提出再审的需要,建议咨询律师后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