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中文 EN 收藏本站

本无代理权却被认定代理有效,表见代理是怎么回事?

2019/10/10

A公司向B公司订购零件,甲是A公司员工,一直负责与B公司签订合同和结算货款,双方合作了若干次。甲于20086月离职,但B公司对此并不知情。20088月,甲依然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订购零件两千件,B公司加班加点完成订单后发货到A公司,A公司告知B公司并未订购零件,甲已于两个月前离职,已无权代理A公司签订合同。

 在该案中,甲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呢?答案是肯定的。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为甲一直是AB交易中的A公司代理人,B不知甲的离职,也有理由相信甲有权代理A的合同,因此构成了表见代理,甲的代理行为有效,对B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2018 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383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