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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合同无效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10

甲公司想采购一批原材料,制作加工成品出售。乙公司总经理与甲公司董事长素有恩怨,欲破坏甲公司的生意,因此故意与甲公司采购部磋商,最终与20085月签订合同,约定在20091月底前交付原材料。合同价款约定为100元每公斤,符合市场价格。甲公司敲定原材料后,又与丙公司订立出售成品的合同,约定于200931日前交付成品。直到2009131日,乙公司没有交付原材料,甲公司反复催促也无果。2009220日,甲公司以市场价120元每公斤的价格从丁公司采购原材料,欲赶工期交付成品。然而甲公司日以继夜赶工,也未能赶上31日的交付期,最终对丙公司违约,与丙公司的合同损失一百万元。那么,甲公司是否可以向乙公司索赔呢?可以索赔的范围有多大呢?

 首先,乙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甲公司肯定可以向乙公司索赔。其次,索赔的范围有多大呢?第一,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乙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甲公司后向丁公司采购原材料时,原材料价格上涨20元每公斤,这部分的损失也可以向乙公司索赔。第三,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损失了一百万元,也可以向乙公司索赔。此外,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磋商的差旅费、为原材料提前购买的保险费等都可以向乙公司索赔。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较大,囊括了实际损失和信赖利益,遇到弄不清的情况应该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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