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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判决内地认可与执行:一纸“维好协议”引发的跨境追索战

2026/10/14

案情悬念:缺席判决能否跨过深圳河?

一家境外基金持有一笔欧元债券,债券发行人母公司签署了一份“维好协议”,承诺维持发行人净资产与流动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基金赴香港起诉母公司,香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基金随后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母公司强烈反对:双方住所地、争议联系地均不在香港,管辖协议无效;自己未获合法传唤,判决系欺诈取得;执行该判决更会违反内地担保法、外汇管理及社会公共利益。

矛盾焦点由此形成:一份明确约定“并非担保”的维好协议,为何会演变为跨境执行大战?香港缺席判决在内地到底能否落地?

裁判逻辑:程序审查而非实体重审

内地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适用范围。被申请人住所地在内地法院辖区,内地法院有管辖权。

第一,管辖协议是否无效,应依原审法院地法律判断。香港法律并未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因此约定香港法院专属管辖有效。

第二,是否合法传唤,同样依原审法院地法律判断。协议明确约定香港送达代理人,申请人向该代理人注册办事处送达传唤令,符合香港《高等法院规则》及《公司条例》。被申请人主张必须再送上海地址、必须签收、代理人已清盘,均缺乏依据。

第三,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严格解释。维好协议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判决效力限于当事人之间;香港法院缺席审判程序合法;内地担保法、外汇管理规定不能简单作为拒绝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的理由。最终,内地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该香港判决。

律师观点:跨境执行的关键在“程序接口”

这个案例给市场传递出清晰信号:香港判决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通常只审查程序事项,不轻易重审实体争议。维好协议是否构成担保、是否违反外汇管理,属于实体判断,不能当然成为拒绝执行的理由。

但“程序审查”不等于没有门槛。真正决定成败的,往往是管辖条款、送达条款、代理人安排、缺席判决后的救济期限等细节。本案中,维好协议对香港专属管辖和送达代理人的约定,成为香港判决获得内地认可的关键支点。

律师建议:提前布局,别等判决才找路。

第一,跨境融资文件中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和送达代理人,避免“约定香港管辖却无法有效送达”的尴尬。

第二,收到境外诉讼文件后,切勿消极回避。缺席判决并不等于无法执行,及时应诉、申请撤销或上诉,才是控制风险的正确方式。

第三,涉及维好协议、备用信用证、跨境担保等安排时,应提前评估内地监管、外汇合规及公共秩序风险,不能仅凭“协议写明不是担保”就掉以轻心。

第四,申请内地认可和执行前,应准备香港法院证明书、送达证明、生效证明及执行情况说明,确保程序链条完整。

跨境判决认可与执行,表面是程序问题,实质是交易结构与争议解决机制的综合较量。律师的价值,正在于提前识别风险、设计路径,并在争议发生后迅速搭建两地司法协助的“程序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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