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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准据法的涉外工程仲裁,如何逆势翻盘?

2026/10/14

一、案情悬念:一份可能无效的合同

某设计院(下称“中方设计院”)与某施工公司(下称“中方施工方”)就非洲某国一项工程签署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中方设计院名义上负责与业主协调,实际施工全部由中方施工方承担;工程款以中方设计院收到业主付款为前提再行支付;争议提交中国某仲裁机构仲裁,但未约定准据法。

后中方施工方挪用预付款、工期拖延,中方设计院被迫接管工地并完成剩余工程。中方设计院提起仲裁,请求返还工程款、赔偿损失。

案件面临两大难题:

难题一:适用哪国法律? 工程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在非洲某国,依当时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适用工程所在地法。若适用该国法律,查明困难、结果不确定,对中方设计院极为不利。

难题二: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名为分包、实为全部工程转包,依《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很可能被认定无效。若无效,中方设计院主张的工程款及损失赔偿将失去合同依据。

二、破局思路:最密切联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

关于准据法,律师从三个维度论证应适用中国法律:其一,从连接点“量与质”看,双方均为中国法人,磋商地、签订地均在中国,合同本质是双方合意,当事人所在地及缔约地更为重要;其二,从查明难度看,该国法律查明困难,适用中国法律更经济可行;其三,从当事人合理预期看,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可推定其内心倾向适用中国法律。仲裁庭最终采纳。

关于合同效力,律师跳出“是否违反《建筑法》”的单一思维,转而强调:合同条款是双方自由约定,利益平衡、公平公正;双方均未主张合同无效,且认可合同内容;合同仅涉及双方权利义务,未侵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仲裁庭最终认定合同有效,支持了中方设计院大部分请求。

三、律师意见与建议

第一,明确约定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赋予裁判者较大自由裁量权,立法未制定具体可操作规则,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在涉外合同中不仅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更要明确约定准据法。

第二,未约定准据法时的论证路径。 可从连接点的“量与质”、查明法律的难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理预期三个维度,全面深入论证应适用某国法律。

第三,合同效力不利时的仲裁策略。 诉讼更强调法律规定和法院控制,仲裁更强调尊重当事人合意。若合同条款依法律对己方不利,可依托契约自由原则,向仲裁庭论证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强调未侵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并结合行业惯例和项目背景,促使仲裁庭作出公平合理裁决。

第四,专业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涉外建设工程仲裁往往重大复杂,涉及准据法确定、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计算等多重法律问题。律师需全面理解国际工程法律知识,深刻把握诉讼与仲裁裁判价值取向的差异,才能在事实不利的情况下制定最佳策略,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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