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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2019/9/24

魏曼君(化名)与林蔚北(化名)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二人结婚时,魏曼君的父母送了一头母牛给她做嫁妆。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林蔚北要求分割魏曼君的母牛与母牛所生的四头小牛。魏曼君则认为,这头牛是父母给自己的嫁妆,结婚后也是自己一个人照顾母牛。生的小牛也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林蔚北无关,不属于共同财产,更不可能分割。那么,本案中的五头牛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林蔚北有权分割这五头牛么?

本案属于离婚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及到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处理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母牛属于魏曼君的个人财产,而且结婚后林蔚北对母牛的生产也没有什么贡献的话,母牛和小牛就都属于魏曼君的个人财产。那么,母牛作为嫁妆,到底是否属于魏曼君的个人财产呢?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嫁妆的性质,但是依照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嫁送的嫁妆,应当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也就是说,嫁妆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小牛在法律上属于天然孳息,所谓孳息,就是收益、利息的意思,而天然孳息,形象的来说就是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等。本案中母牛生的小牛就是天然孳息的一种。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具体到本案,母牛属于魏曼君的嫁妆,属于魏曼君的个人财产,结婚后林蔚北对于母牛也没有照料过,不存在对小牛有贡献的情况。所以,小牛和母牛都属于魏曼君的个人财产,而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林蔚北无权分割这五头牛。当然,如果林蔚北在婚后一直悉心照顾母牛,并且能够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那么,他对于这四头小牛的出生是有所贡献的,这四头小牛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依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除非有事前约定,否则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只要对方没有对此存在贡献,都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时,一方婚前归个人所有的房产、祖传藏宝等不但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其自然增值所得(因市场因素的涨幅部分)也不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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